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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民族大学大学生入伍优抚管理规定
2020-05-21 14:11   审核人:   (阅读:)

 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为响应国家、贵州省政府关于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相关政策,积极调动学校广大学生参军热情,学校结合实际,参照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》(黔党发〔201234号),教育部、总参谋部关于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(教学[2013]8号)、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》(教学厅[2015]3号)等系列文件精神,特制定贵州民族大学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的规定。

本规定适用对象为贵州民族大学在籍参军入伍学生、通过高考录取进入学校就读的大学新生。

第二章  入伍奖励金

第一条  入伍学生可享受国家各级政府的入伍奖励

(一)贵州省一次性入伍奖励金。贵州省对从本省行政区域内入伍的学生给予一次入伍奖励:本科毕业7000元,在校生5000元,新生4000元。由贵州省学生资助中心拨付,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放。

(二)贵阳市一次性入伍奖励金。对从贵阳市行政区域


内入伍的学生给予一次入伍奖励,按照服役地点是否为边远地区,贵阳市一次性分别发放6000元(西藏)或5000元(除西藏其它省份、自治区、直辖市),由花溪区人民武装部划付到学校武装部发放给入伍学生。

(三)学费补偿代偿。国家对入伍学生进行学费补偿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,补偿代偿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,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,补偿代偿的最高金额为学历层次的学制年数乘以每年的金额标准,学生申请的总金额高于最高金额的,不补偿超出部分,低于最高金额范围内的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。

(四)复学后享受学费资助。国家对退役复学学生进行学费资助,资助年限为继续完成学业所需正常学制年限的剩余年限数,标准为本科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。

第二条  学校每年预算专门经费对入伍学生进行奖励

(一)对从学校入伍的学生实施一次性现金奖励,金额为10000元。

(二)应届毕业生到国家和军队明确的艰苦边远地区去服役,学校发放弘毅奖学金10000

第三章  学业帮扶

第三条  对于应征入伍的学生,学校将为该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。

第四条  对应征入伍的学生,学校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教育部门有关政策,放宽退役复学生转专业限制,退伍后可在校内根据个人意愿在不跨一级学科范围内申请转调专业。

第五条 入伍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大学公共体育、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课程等政策,直接给予良好档次及以上成绩评定。

第六条 毕业班学生参加春季入伍,获得定兵资格的,由所在学院安排专业老师指导其完成毕业设计和论文,免论文答辩,与同期班级学生按时毕业。

第七条 对符合毕业条件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,批准入伍后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位。体检、政审全合格,取得预定兵资格的毕业班学生,如因挂科正在重修课程不能如期毕业者,由教务处实行入伍给予学分转换,尽可能倾斜照顾,如达到毕业的,允许其毕业。

第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经历可作实习经历,退役后复学可申请不参加实习,直接视为实习合格。

第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关于退役学生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优惠政策,如退役学生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的,可免初试直接参加专业面试。此外,还设立“退役大学生士兵”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,支持帮助学校退役学生考研深造。

第四章  就业支持

第十条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表彰的我校入伍学生,学校在其完成学业时解决到本校工作,给予正式编制。

第十一条 我校入伍学生,在退役后参加本校辅导员及其他岗位招聘时给予倾斜照顾,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。

第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,可视其为当年的应届毕业生,凭用人单位录(聘)用手续,可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,户档随迁(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)。

第十三条 退役复学学生在毕业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招聘会时,优先享受就业信息提供、重点推荐、就业指导等服务。

第五章 其它关爱措施

第十四条 建立应征入伍学生家访制度,学校将应征入伍学生(含服现役和退役复学学生)全部纳入家访对象范畴,指派工作组开展家访慰问工作,做好拥军优属和立德树人工作。

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“士兵之家”,为退役复学学生提供活动场地,给予学业、生活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。

第十六条 学校在开展校内的评优评奖、评选助学金时单列出一定比例名额,用于对退役复学学生及当年定兵拟入伍学生进行倾斜照顾。

第六章 工作职责

第十七条 武装部(学生工作部、学生处)

(一)积极宣传、协调落实国家各级政府对入伍学生的优抚政策措施,保证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;

(二)在评选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、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校级奖学金时,单列设置一定比例名额,用于照顾退役复学或当年已定兵拟入伍服役大学生;

(三)在“八·一”建军节或其他特殊重要节日,对全校在校的退役复学学生开展慰问活动;

(四)协调各部门解决入伍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的其他合法合规权益诉求。

第十八条 教务处

(一)负责制定完善激励学生入伍的学业支持制度措施,如科学合理放宽转专业限制、帮助拟入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等。

(二)办理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、退役复学、转专业申请等工作。

第十九条 资助中心

(一)审核发放入伍学生的贵州省入伍奖励金,为学生办理入伍学费补偿代偿、退役复学学费资助。

(二)评选校内助学金及其他社会资助时,划出一定比例,用于照顾家庭经济困难的退役复学大学生。

(三)对贫困学生开展家访送温暖活动时,将服役(退役)学生作为对象统筹纳入,合并开展。

第二十条 招生就业处

(一)将鼓励毕业生应征入伍作为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,纳入就业指导宣传;

(二)为退役复学学生在毕业时提供重点推荐及其它就业服务。

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

负责拟制“退役大学生士兵”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及制定、落实本校退役复学学生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的各项优惠措施。

第二十二条 学院

(一)积极宣传国家各级政府激励大学生入伍的优惠政策;

(二)协助学生办理学费补偿代偿和退役复学学费资助(学费减免);

(三)主动联系校内各有关部门,切实保证对入伍学生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(处)、武装部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四条 国家各级政府对入伍学生有最新激励保障措施时,本规定所涉及条款和内容自动与之保持一致;若本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时,执行国家相关规定。

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贵州民族大学

OO年四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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